元绪律师事务所杨永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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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十一类纠纷。本次法释【2025】14号文件在《2018年规定》确定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关于互联网法院发展建设改革要求,结合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数字经济发展新要求,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既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审理机制,又推动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规定》的出台,对有效回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司法保障,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规定》对比《2018年规定》,第 2、3、4 条(管辖相关)被替代失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本次《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第一,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第二,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第三,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第四,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

此外,《规定》还对互联网法院的指定管辖、协议管辖、案件上诉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相关内容与《2018年规定》总体保持一致,确保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25年9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9日

   法释〔202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
  (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当事人之间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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