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绪律师事务所杨永芳律师

精诚为元 笃行成绪 【18116605152】

分类: 法律文章 / 观点

  • 【以案说法】“借钱不还”型诈骗罪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自己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某使用。罗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借款。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以民间借贷之名,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那么,如何认定是借贷式诈骗,还是民间借贷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认定:

    一、行为人主观意图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则具有归还的意思,即使后续不能及时归还,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

    二、行为人往往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

    诈骗人在借款时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杨永芳律师简介】

    杨永芳,元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成都律师协会第八届监事会“两专委”监督委员会委员、第二届四川省农民工法律维权服务团专家、四川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百人团成员、成都电视台《诚信四川》栏目、《998法治大讲堂》栏目主讲嘉宾,华律网、找法网等多家专业法律网站签约律师,担任多家政府机构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有成熟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擅于梳理法律关系、总结法律争议焦点、归纳整理复杂证据材料、撰写富有逻辑且条理清晰的法律文书。律师团队坚持“法制和谐、实事求是、匡扶正义,一个都不能少”。坚信“诚尚成”,不信不立,不诚不行。勤勉敬业,全力维护每一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下,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从负责任的角度出发,讲专业水准,讲品质效率,讲使命感,讲法制精神,在当事人及法律行业中树立了良好形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发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十一类纠纷。本次法释【2025】14号文件在《2018年规定》确定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关于互联网法院发展建设改革要求,结合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数字经济发展新要求,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既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审理机制,又推动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规定》的出台,对有效回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司法保障,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规定》对比《2018年规定》,第 2、3、4 条(管辖相关)被替代失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本次《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第一,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第二,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第三,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第四,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

    此外,《规定》还对互联网法院的指定管辖、协议管辖、案件上诉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相关内容与《2018年规定》总体保持一致,确保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25年9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9日

       法释〔202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
      (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当事人之间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新案由出现!已享受养老(金)保险待遇的超龄用工,不应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2025〕226号: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其中引起编者注意的一条,增加了
    “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的案由,这个案由就决定了超龄用工纠纷审判新方向,此次规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中国应用法学推送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笔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的理解与适用,针对“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这个案由进行了解释。

    新案由的出现,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一律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无论是从平等保护基本理念的角度,还是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实体法规定的角度,都有必要进一步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加强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司法保护,更好发挥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愿望及能力的劳动者的积极作用。

    【杨永芳律师简介】

    杨永芳,元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成都律师协会第八届监事会“两专委”监督委员会委员、第二届四川省农民工法律维权服务团专家、四川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百人团成员、成都电视台《诚信四川》栏目、《998法治大讲堂》栏目主讲嘉宾,华律网、找法网等多家专业法律网站签约律师,担任多家政府机构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有成熟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擅于梳理法律关系、总结法律争议焦点、归纳整理复杂证据材料、撰写富有逻辑且条理清晰的法律文书。律师团队坚持“法制和谐、实事求是、匡扶正义,一个都不能少”。坚信“诚尚成”,不信不立,不诚不行。勤勉敬业,全力维护每一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下,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从负责任的角度出发,讲专业水准,讲品质效率,讲使命感,讲法制精神,在当事人及法律行业中树立了良好形象。

  • 【以案说法】“帮你进烟草、邮政拿编制”——六人自导自演,到头来全是戏

    【以案说法】“帮你进烟草、邮政拿编制”——六人自导自演,到头来全是戏

    一、案件来源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大山、张小满、袁小头、刘二姐、任小琴、韩小佑六人以“安排国企编制”为名收钱,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判决已生效。

    二、事情经过(人名已化名) 

    1. 2019-2021年,张大山在南充、成都先后开了两家“人力资源公司”,在抖音发布“烟草、电力、邮政正式编制,年薪10万—20万”短视频。 

    2. 应聘者来公司面谈,签订《就业委托协议》,先交“定金”几万元。 

       ——张大山等人其实根本没和任何国企、烟草公司谈成招聘合作。 

    3. 为让应聘者“安心”,张大山安排: 

       – 张小满冒充“烟草局张主任”打电话、发短信,通知体检、政审; 

       – 刘二姐、任小琴把应聘者带到某烟草大楼物业会议室“面试”; 

       – 韩小佑(物业前台)帮忙开门、提供场地。 

    4. 等应聘者催问,就用“督查组在检查”“编制名额紧张”等理由拖延,直至案发。 

    5. 两年间,36名被害人共交874万元,案发前退还105万元,实际被骗769万元。 

    6. 另有一笔“支线”:张小满、袁小头以“能进某邮储银行”为由,向中介刘波收157万元,最后只安排十几人“实习”一个月,全部清退。

    三、法院判决(摘录真实判项) 

    – 张大山:主犯,诈骗769万元,判13年6个月,罚金30万元; 

    – 张小满:从犯,参与诈骗157万元,判11年,罚金15万元; 

    – 袁小头:从犯,参与诈骗84万元,判10年6个月,罚金13万元; 

    – 刘二姐:从犯,退赔33万元获谅解,判3年缓刑3年,罚金3万元; 

    – 任小琴:从犯,自首+退赃,判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1万元; 

    – 韩小佑:从犯,自首,判1年缓刑1年,罚金5千元; 

    – 责令六人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详见判决书清单)。

    四、为何定“诈骗罪”而不是“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 

    1. 张大山等人自始没有履行能力,却虚构“内部指标”“包进编制”,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 被害人交钱是基于“能拿铁饭碗”的错误认识,不是正常市场合同关系; 

    3. 所签《就业委托协议》只是道具,不受市场经济秩序调整,故不适用“合同诈骗罪”,而应定“诈骗罪”。

    五、法律风险提示(请转发给身边求职者) 

    1. 凡进必考——烟草、邮政、电网等央企、国企的正式工一律公开招聘,公告可在官网、国资委、人社局查到,没有“内部直签”。 

    2. 转账需谨慎——任何“先交定金、疏通费、打点费”才能拿编制的说法,都是高危信号。 

    3. 看账户——正规单位收款用对公监管账户,不会让转给私人微信、司机或员工卡。 

    4. 验场地——面试地点若在物业杂物间、酒店包间,而非用人单位正式办公区,要立刻警惕。 

    5. 留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协议全部拍照保存,发现被骗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冻结账户,越早报案越有可能追回损失。 

    6. 缓刑也留案底——本案三人虽被判“缓刑”,但刑事犯罪记录终身存在,将影响自身及子女政审、考公、出国。 

    六、结语 

    “花钱进编制”这条“捷径”,年年有人信、岁岁有人哭。 

    工作得靠自己考,钱包更要靠自己守。看到“包过、包编、包上岗”的广告,请立刻想起本案——你盯的是人家“岗位”,人家盯的是你的“房款”。 

    (本文依据某市某区刑初128号判决书编写,人名、机构均为化名,仅供参考;主要用于法律风险警示。)

    【杨永芳律师简介】

    杨永芳,元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成都律师协会第八届监事会“两专委”监督委员会委员、第二届四川省农民工法律维权服务团专家、四川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百人团成员、成都电视台《诚信四川》栏目、《998法治大讲堂》栏目主讲嘉宾,华律网、找法网等多家专业法律网站签约律师,担任多家政府机构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有成熟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擅于梳理法律关系、总结法律争议焦点、归纳整理复杂证据材料、撰写富有逻辑且条理清晰的法律文书。律师团队坚持“法制和谐、实事求是、匡扶正义,一个都不能少”。坚信“诚尚成”,不信不立,不诚不行。勤勉敬业,全力维护每一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下,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从负责任的角度出发,讲专业水准,讲品质效率,讲使命感,讲法制精神,在当事人及法律行业中树立了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