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绪律师事务所杨永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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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发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十一类纠纷。本次法释【2025】14号文件在《2018年规定》确定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关于互联网法院发展建设改革要求,结合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数字经济发展新要求,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既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审理机制,又推动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规定》的出台,对有效回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司法保障,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规定》对比《2018年规定》,第 2、3、4 条(管辖相关)被替代失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本次《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第一,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第二,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第三,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第四,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

    此外,《规定》还对互联网法院的指定管辖、协议管辖、案件上诉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相关内容与《2018年规定》总体保持一致,确保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25年9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9日

       法释〔202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
      (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当事人之间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元绪律师事务所举办创新发展研讨会

    【元绪律师事务所举办创新发展研讨会】

    2025年12月5日,元绪律师事务所创新发展研讨会在本所会议室成功举办。会议由管委会主席、首席合伙人谢佳佐主持,元绪高级合伙人冯玖山、许泽、张思笈、青蓝团队全体成员、元绪综合团队齐聚一堂,围绕行业新形势与律所创新发展路径,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谢佳佐主任以律所近三十年发展历程开篇,分享了元绪从一家小所,成长为今日规模的关键所在——“不断地突破自己,不断地打破瓶颈”。他强调,“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与经验,更在于创新与实施”。只有持续激发个人与组织的潜能,凝聚集体智慧,才能避免被浪潮淹没,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本次研讨会从近期工作、生活中的经验与建议;新形势、新作为、新发展之我见;我为创新发展建言献策;创新杂谈;团队近期工作规划;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团队合作工作推进动员、任务分解6大议题展开。

    研讨会上,元绪律所高级合伙人冯玖山、许泽、高级合伙人兼元绪(龙泉驿)律所主任张思笈等积极发言,结合自身经验,为律所发展提出独到见解。与会成员分享了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结合当下法律行业的新变化,深入剖析律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发展思路。

    谢佳佐主任在总结中充分肯定了会议的成果,认为大家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他强调,全体元绪人要将今天的思考转化为明天扎实的行动,以持续的自我革命精神,共同推动元绪律师事务所在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

    此次研讨会不仅是一场思想碰撞的盛会,更是一次凝聚共识、迈向新征程的动员。全体元绪人将以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紧密的协作、更加务实的作风,携手开创律所创新发展的新局面。

    【杨永芳律师简介】
    杨永芳,元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成都律师协会第八届监事会“两专委”监督委员会委员、第二届四川省农民工法律维权服务团专家、四川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百人团成员、成都电视台《诚信四川》栏目、《998法治大讲堂》栏目主讲嘉宾,华律网、找法网等多家专业法律网站签约律师,担任多家政府机构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有成熟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擅于梳理法律关系、总结法律争议焦点、归纳整理复杂证据材料、撰写富有逻辑且条理清晰的法律文书。律师团队坚持“法制和谐、实事求是、匡扶正义,一个都不能少”。坚信“诚尚成”,不信不立,不诚不行。勤勉敬业,全力维护每一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下,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从负责任的角度出发,讲专业水准,讲品质效率,讲使命感,讲法制精神,在当事人及法律行业中树立了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