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绪律师事务所杨永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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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抗辩获法院采纳 我所律师成功为建设工程纠纷被告减损维权

近日,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收到了一份来自德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在一起备受关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我所高级合伙人杨永芳律师作为被告“某和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和四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严谨的法律逻辑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剖析,成功厘清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其部分代理意见,在保障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源于2020年的一处商业广场(化名“孝泉国际中心”)的消防工程续建项目。原告郭某(化名)诉称,其与被告某和四川分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了相关劳务施工,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劳务费150385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面对原告的诉请,杨永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脉络。庭审中,她提出了几大核心代理意见:其一,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认为相关合同是由案外人段某(化名)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被告对此不知情;其二,指出案涉结算单是在特定情况下形成,被告未予盖章认可;其三,强调案涉项目尚未完工验收,不具备支付尾款的条件;其四,认为若原告有权追索,应当追加相关转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分担责任。

然而,法院经过详细审理,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根据被告与发包方签订的《德阳孝泉国际中心消防续建合同》明确约定,段某系被告委派的现场管理代表,其签署的协议和文件均代表被告行为。基于此,法院认定,段某与原告签订合同及后续的结算行为,均属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虽然法院最终未完全采纳杨永芳律师关于合同关系不成立的全部抗辩主张,但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肯定了代理律师在程序和法律适用层面提出的合理质疑。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150385元。

杨永芳律师在案件复盘时表示:“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转包、分包现象普遍,厘清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本案中,法院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关于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的处理,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同时在整个代理过程中,我们尽职尽责,穷尽了所有合法抗辩途径,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程序上的充分保障。”

此次代理过程,充分展现了杨永芳律师在处理复杂民商事纠纷中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审慎负责的职业态度。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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